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36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济宁春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济宁市地心引力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仍超,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1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11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就行了网络查控:
银行存款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
车辆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另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880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0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