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济宁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828执1572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高河乡周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宁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吴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明进
执行员  杨继英
执行员  李明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