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79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宁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2)鲁1425民初7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告济宁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保全价值2500000元。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济宁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