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安之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济宁市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761号
原告:山东安之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胜利东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钱禹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C座(置城国际C座21层21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安之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安之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安之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安之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山东安之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琳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