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财保13号
申请人:山东安之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址:乳山市胜利东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钱禹诚,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市圣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47号汇景国际城C座(置城国际C座21层21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173547.67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173547.57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号存款。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1388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