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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83执1810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883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凡纲、邹城市宏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法官助理王亚新 书记员惠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