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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宏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济宁华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883民初5365号
原告邹城市宏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市阳光建筑有限公司、济宁华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城市宏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35元,由原告邹城市宏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存
书记员 孟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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