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宏观工程有限公司

邹城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执恢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融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市宏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883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市宏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亚新
书记员赵士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