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2民初5481号
原告: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玉和坪柳林洲。
法定代表人:阮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姝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田园商务大厦)18栋16层1室。
法定代表人:张梦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6元减半收取3,403元由原告荆州市人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姚忠全
书 记 员 陈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