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石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23执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石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郭琴路阳光石材城51号,实际营业地:武汉市蔡甸区白鹤泉东街星光国际建材城E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儒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田园商务大厦)18栋16层1室。
法定代表人:张梦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石业有限公司、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20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志明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XX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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