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23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石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郭琴路阳光石材城51号,实际营业地:武汉市蔡甸区白鹤泉东街星光国际建材城E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儒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田园商务大厦)18栋16层1室。
法定代表人:张梦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石业有限公司、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484.3元(以实际冻结、划拨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志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XX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