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27民初1025号
申请人:***,女,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黄成,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加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田园小区(田园商务大厦)18栋16层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764145381D。
法定代表人:张梦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男,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山高���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8803183907。
代表人:夏学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张忠科,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申请人:周富,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进,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90590779L。
代表人:郑光宗,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翰林,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员工,住松滋市。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成、湖北山高景观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周富、张忠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同时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六被申请人先予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61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先予支付***医疗费11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秭归县支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先予支付***医疗费5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长远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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