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802民初62号
申请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261465436,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铭,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48351310B,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9号1栋怡景财富广场1单元1701228号。
法定代表人:杜月意。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人民币共计3370221.18元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其中***被查封的财产数额为1440000元,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财产数额为1930221.18元。申请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该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转移、变卖财产和方便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芙蓉支行账号为78×××21的银行存款1930221.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松雅河分理处账号为62×××76的银行存款14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