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802执31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直至冻满145万元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林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