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802执316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及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分三次偿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95万元,其中2021年5月28日支付35万元(已支付),2021年9月24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12月21日前支付30万元,若被执行人有任意一次未按协议偿付到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相应损失。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须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802执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悦审判员高红定
审判员 吴 新 林
书记员 覃 曦 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