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802执31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双方约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及冻结措施后,被执行人分三次偿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95万元,其中2021年5月28日支付35万元,2021年9月24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12月21日前支付3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主动要求支付第一笔兑现款35万元并支付执行费16900元,因账户此前被本院冻结,双方均同意由本院直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366900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月意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林
书记员 覃曦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