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风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0102执590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风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31395.57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1671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9086元。本案实际履行942030.19元,执行费16714元(已交),申请执行人确认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本院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工作,并已对被执行人湖北点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本院以谈话方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芹 审判员 王国林 审判员 王丽娜
书记员 刘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