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与昆明军乐艺术学校、湖北省大普军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416号
原告: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罗家路(和平大道12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军乐艺术学校,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八公里解放军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告:湖北省大普军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1号银海华庭B座3-17号。
法定代表人:**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军乐艺术学校、被告湖北省大普军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王俐
审判员唐革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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