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

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与天门市汉北河河道堤防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罗家路(和平大道12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汉北河河道堤防管理处。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北环路。
负责人***,该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门市汉北河河道堤防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武汉市中林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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