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91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执行人:湖北双木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双木园林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台子湾村*组。
法定代表人:**,双木园林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木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鄂06民终25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双木园林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木园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