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13民催2号
申请人: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纳。
申请人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0005224462017号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青岛鑫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2月2日,到期日期:2016年8月1日,票面金额:10万元,收款人: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鑫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霞
审判员关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