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5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5栋14层14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五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五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奔月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法务。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上诉人***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就案涉《成都长虹物流集散中心轻质防火墙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通过在案《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寰宇公司的付款行为等事实,可以认定《施工合同》的双方为**公司和寰宇公司。现寰宇公司、**就在案***、***签字的收方单内容不予认可,本案中也无寰宇公司或**与**公司进行过整体结算的证据,能够认定**公司的诉讼主张未过诉讼时效。现**公司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就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亦认为案涉工程可通过鉴定方式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赵 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