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

***浩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5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5栋14层14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五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五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奔月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法务。 原审第三人:**,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上诉人***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就案涉《成都长虹物流集散中心轻质防火墙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通过在案《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及寰宇公司的付款行为等事实,可以认定《施工合同》的双方为**公司和寰宇公司。现寰宇公司、**就在案***、***签字的收方单内容不予认可,本案中也无寰宇公司或**与**公司进行过整体结算的证据,能够认定**公司的诉讼主张未过诉讼时效。现**公司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就案涉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亦认为案涉工程可通过鉴定方式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2民初9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赵 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