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708号
原告:上饶市宏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东路332号1幢010房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8RXHG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军亮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珠山区长虹金域中央五期4栋二层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3MA395TGR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奔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4465517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饶市宏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军亮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宏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宏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宏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4元,减半收取计3,432元,由原告上饶市宏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