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奔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44655173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现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四川寰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0802民初4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寰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管辖法院,协商不成的,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六各项目分别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与成都市××区,故一审法院对部分项目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依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六个项目分别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与成都市××区,利州区人民法院与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皆享有管辖权,但案涉项目已付工程款并未分项目分别拨付,只能统一结算,无法分案诉讼。根据前述规定,在当事人未提交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先行受理证据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寰宇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寰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驳回寰宇公司管辖权异议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鲜 攀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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