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3116号
申请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大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772485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中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火炬广场D座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990587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9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中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9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67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