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中鼎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3116号 申请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大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772485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中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火炬广场D座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990587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9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中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9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67元,由申请人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