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83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12月14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11月9日生,住淄博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开区沣水镇大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鲁0303民初883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