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832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紫园高层区4-1-5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紫园高层区4-1-502号。系原告配偶。
被告:**,女,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14号楼2**201号。
被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大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忠
人民陪审员 **同
人民陪审员 格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