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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832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紫园高层区4-1-5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紫园高层区4-1-502号。系原告配偶。 被告:**,女,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14号楼2**201号。 被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大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忠 人民陪审员  **同 人民陪审员  格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