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8832号之一
申请人:***,女,汉族,1983年12月14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11月9日生,住淄博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开区沣水镇大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鲁0303民初883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本院已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足额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青岛银行账户(账号:8520********,开户行:青岛银行淄博分行营业部)的存款300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除青岛银行账户(账号:8520********,开户行:青岛银行淄博分行营业部)外其他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