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515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大高村。 被执行人: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MENWU0H。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烟厂东路3号。 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58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一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03民初29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淄博锦泉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3714元;扣划(2022)鲁0303执保86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