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91执保27号
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大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女,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男,195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72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724元。
二、如被告山东金力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500724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