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华石物资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与辽宁华石物资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民终101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华石物资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于长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华石物资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6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中,***在仲裁申请时主张辽宁华石物资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未办各项劳动保险手续的养老保险损失7419.24元,医疗保险5103.60元以及失业保险金1071元。***在一审法院起诉时其诉讼请求亦包含“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包括社会养老7419.24元、医疗保险5103.60元、失业保险1071元,共计13958.84元”。一审法院以***主张辽宁华石物资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共计13593.84元,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为由不予审理有误,应发回一审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6民初60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赵智
审判员谢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