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业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沈阳业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428号
原告:沈阳业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业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合力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业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0元,由原告沈阳业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