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8236号
原告:***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姚家工业区南六号。
法定代表人:董洪才,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毅,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新宝,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诚。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第二热力供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永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