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9194号
原告:***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斌,系总经理。
被告:海伦市地势坤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姜坤,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地势坤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0元,由原告***成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