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11民初6477号
原告: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甘官村。
法定代表人:张多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456号2幢49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230000元及利息(从2018.11.2开始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了《沈阳市苏家屯区原炼铁厂地面硬化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厂房地面硬化及相应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地点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原炼铁厂。合同价款固定价款19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进行施工,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尚欠123万元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沈阳市苏家屯区原炼铁厂地面硬化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沈阳市苏家屯区原炼铁厂地面硬化工程,工程地点:沈阳市苏家屯区原炼铁厂,分包方式:工程分包,包工、包料,包安全及厂房包租。合同价款190万元。付款:合同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52万元;设备和材料进场开始施工后,支付第一笔进度款50万元;全部施工完毕后,经书面验收合格后,支付第二笔进度款53万元;剩余5万元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半年,自双方书面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且充分履行质保责任后,一次性付清5万元尾款。质保金无利息。厂房使用半年后,支付剩余30万租金,截止付款日期2019年4月10日。原告如约施工并于2018年11月中旬完工。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7万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被告尚欠工程款123万元。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3万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闻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