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1执异27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对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欠被执行人工程款100万元的冻结措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依此,本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申请人以本院冻结的标的额超出其所欠剩余款项为由请求解除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认尚欠工程款,虽与申请执行人主张的欠款数额有偏差,但未经双方核对无法确认具体数额,且法院的冻结行为只是冻结申请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或冻结第三人的账户,故本院冻结数额不能认定超出执行范围,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辽0111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3万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2020)辽0111执1882号。2020年9月3日,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给付款项及分期履行的期限,还约定如有一笔未按时支付,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就剩余未履行的所有债权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原判决内容的计算方式给付剩余未支付款项利息及延迟履行利息。2020年9月7日,本院裁定终结(2020)辽0111执1882号案件的执行。2021年8月1日,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恢复(2020)辽0111执1882号案件的执行,并请求冻结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处的债权100万元。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0)辽0111执18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000元。”并向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上述款项。
驳回申请人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李 滢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法官 助理 王鹏宇 书 记 员 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