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17923号
上诉人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10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2021)辽0104民初10527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无理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21)辽0104民初1052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支付给原告大东区瑞士家园屋面防水、修补阳台沿,外墙漏雨工程的工程款:173507.63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给原告大东区瑞士家园小区屋面防水、修补阳台沿、外墙泼雨工程,工程款173507.63元”这一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能给予上诉人十五天的答辩期,故其诉讼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防水工程合同书》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工程款先由施工企业自行垫付,施工结束后,由甲方连同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上报区市小区办审查批准后进行全款划拨。”上述事实说明,本案中案涉交付工程款的主体应为区市小区办,属于专款专用的房屋维修基金,而非由上诉人支付的。双方约定即明确,又清楚,该笔工程款的实际付款方应从维修基金中划拨。而原审判决中却认定上诉人为付款方,实属错误。三、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重审中,将原审提出的要求上诉人配合支付工程款变更为直接由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无事实依据。理由:双方于2017年5月24日所签防水工程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的各自权利义务中,并没有约定由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双方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只能在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而原审判决中却支持了被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外的无理诉求,显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主体是上诉人,就是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我方同意一审判决。 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给原告大东区瑞士家园小区屋面防水、修补阳台沿、外墙漏雨工程的工程款173507.63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173507.63元工程款延迟给付利息,自2019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24日,原告智赫公司与被告瑞士家园业委会签订《防水工程合同书》,由原告智赫公司承包位于大东区瑞士家园小区屋面防水、修补阳台沿、外墙漏雨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3日,竣工日期2017年7月3日,质保期5年,质保金为总工程款的5%,原告已另行交付,由被告监管。关于付款方式约定,工程款先由施工企业自行垫付,施工结束后由被告连同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上报区、市小区办审查批准后再进行全款划拨。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现已施工完毕,于2018年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并由被告瑞士家园业委会、辽宁方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2019年5月8日,公信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案涉工程的结算审核报告,经审核,该项工程总造价为173507.63元,此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防水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于2018年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且已于2019年5月8日审定工程造价,被告瑞士家园业委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根据公信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报告,案涉工程审定后造价为173507.63元,故被告瑞士家园业委会应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因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应依法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从2019年5月8日开始计算,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防水工程合同书对于付款方式约定为施工结束后由被告连同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上报区、市小区办审查批准后再进行全款划拨,该约定仅是被告向资金主管部门请款的一种方式,也恰恰说明了向小区办请款应由被告去完成,系被告应履行的义务,故以此条款并不能免除被告的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施工合同,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进行了施工,上诉人系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问题,系双方对实际付款履行方式的约定,与上诉人的付款义务并不矛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程序问题,原审第二次庭审时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上诉人进行了答辩,并未提出主张答辩期的问题,应视为放弃答辩期,原审程序并未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0元,由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冬 审 判 员  王 纪 审 判 员  王彦艳
法官助理  王 兵 书 记 员  杨俊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