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执恢405号之二百九十
申请执行人: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210114550792014A,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
乡甘官村。
法定代表人:张多多。
被执行人: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10115053007783H,住所地浦东新区老港镇
良欣路456号2幢495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
人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傲江
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10×××25账户内余额人
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
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
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傲江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华
夏银行10×××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冻
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一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牛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