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某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民申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物业办公楼2楼业主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人:卢俊生,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甘官村。
法定代表人:张多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泽,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7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2021)辽01民终17923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要求再审申请人给付其工程款173507.63元及利息的诉求;3、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一审诉讼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原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支付给原告大东区八王寺街20号瑞士家园屋面防水、修补阳台沿,外墙漏雨工程的工程款:173507.63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会员支付给原告大东区八王寺街20号瑞士家园小区屋面防水、修补职台沿、外墙漏雨工程,工程款173507.63元”这一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能给予上诉人十五天的答辩期,故其诉讼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防水工程合同书》中,第九条明确约定“付款方式:工程款先由施工企业自行垫付,施工结束后由甲方连同监理方验收合格后上报区市小区办审查批准后进行全款划拨”。上述事实说明,本案中交付工程款的主体应为区市小区办,属于专款专用的房屋维修基金,而非由再审申请人支付,故原审判决由再审申请人交付工程款实属无事实依据。三、被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在重审中,将原审提出的要求再审申请人配合支付工程款变更为直接由再审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双方于2017年5月24日所签防水工程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的各自权利义务中,并没有约定由再审申请人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双方所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只能在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而原审判决中却支持了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外的无理诉求,显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合同是甲乙双方知晓并同意后签订的,甲方是合同的主体,所以理应由甲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一审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原审第二次庭审时被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进行了答辩,其并未提出主张答辩期的问题,应视为放弃答辩期。故再审申请人据此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再审申请人是否应承担给付被申请人工程款的义务的问题。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施工合同,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进行了施工,再审申请人系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一、二审判决由再审申请人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关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问题,系双方对实际付款履行方式的约定,与再审申请人的付款义务并不矛盾。
综上,再审申请人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瑞士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程 敏
审 判 员  高山丹
审 判 员  马 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宇
书 记 员  孙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