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9801号
原告:***,男,满族,1953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满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于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550792014A。
法定代表人:张多多,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