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91民初6663号
原告:沈阳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8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75335407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女,汉族,1985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8甲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OU7QRH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1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沈阳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低压开关公司”)与被告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检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低压开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被告新兴检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低压开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房款1162500元及利息54088元(利息截止至2021年6月30日),共计1216588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共计1023000元,1项、2项共计2239588元;四、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租房款1937500元及利息94705元(从2020年4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LPR计算);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共计37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以下称为“合同”),房屋地点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8甲3号,租期为5年,合同约定违约金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为乙方逾期一个月仍未缴清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以年租金10%作为违约赔偿款;合同约定违约金支付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一年租金作为违约赔偿款。2020年5月29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向原告出示了《欠条》,内容为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欠沈阳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1日-2020年9月30日租金46.5万元,还款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全部结清。2020年11月6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向原告出示了《欠条》,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欠沈阳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日-2021年3月31日租金46.5万元,还款时间为2021年2月1日全部还清。现被告拖欠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经原告催告数次被告仍然不支付合同约定的租金。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新兴检测公司辩称:1、对方要求租金或者利息在要求合情合理的情况下,我方可以给对方钱。为何到尽头没有给上房租,因为是有原因的,我们有一个轻伤害,2个轻微伤,二手车停业了走不下去了,检车线也停了,我方想把剩余租金能还给原告点,但由于事情发生导致钱一直给不上。如果原告说不给租金就不租给我们的话,我们可以停,要不然合同正常到期到10月份。我们有实际情况,我们不是有钱不给,如果有能力的话不会跟原告走到法庭,但是没有办法,事实就是这个状况。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法院怎么判我方就怎么认。我要是能要来钱,我方就能给原告。要是不合情合理,我方不同意支付。2、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合同约定年租金10%的违约金,请求的数额应该在20万元乘以10%,应该在2万元内请求。按照合同第7条第3款,我方不认可。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减少违约金数额,酌情减少违约金额。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7月15日,原告低压开关公司(甲方)与被告新兴检测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租赁厂房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8甲3号。厂房东南角(总面积5000平方米,详见附件图纸)。二、租赁期限: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付五万元定金,甲方搬出。定金两个月后自动转为保证金,保证金待合同期满,甲方向乙方返还。乙方进行修缮改造两个月后,向甲方交付租金之日起正式进入厂房租赁期(租赁期共5年)。三、厂房年租金按年度收取,每年支付两次,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前一次;2018年3月15日前第二次,以后每年都按此付款方式及付款日期付款给甲方。每年度的租金为人民币90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拾万元整),含厂房、土地租金发票税。第一年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月内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内。甲方在收到租金后三日内向乙方出具发票。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外,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甲方账户支付任何款项。否则承担产生的税金。四、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乙方先支付甲方人民币450000元(肆拾伍万元整)半年房租。如厂房租货期内,乙方到期未支付甲方厂房租赁款,甲方有权利从保证金中扣除,如超过一个月甲方未收到房款,则甲方有权利让乙方腾空租赁厂房,并有权停水停电,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五、违约责任:1、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所有经济损失。2、如乙方逾期一个月仍未缴清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以年租金的10%作为违约赔偿款。3、如甲方无重大违约,乙方提前终止合同或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一年租金作为违约赔偿款,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搬走乙方物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屋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应承担处置费用。
2019年9月26日,原告低压开关公司(甲方)与被告新兴检测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路8甲3号,面积180平方米产房,租赁期限为2019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5日,租金为每年30000元,厂房维修及违约责任等均与原租赁合同相一致。《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低压开关公司将案涉厂房交付被告新兴检测公司使用至今。
另查明,被告新兴检测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欠付低压开关公司房屋租金。2020年5月29日,被告新兴检测公司向原告低压开关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原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厂房出租款465000元,还款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2020年11月6日,被告新兴检测公司向原告低压开关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原告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厂房出租款465000元,还款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2021年6月21日,被告新兴检测公司向原告低压开关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原告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厂房出租款465000元,还款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约。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案涉厂房,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租赁费用,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给付租赁费用实属违约,应对本次纷争负全部责任。
关于原告提出的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主张,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如乙方逾期一个月仍未缴清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现被告逾期给付租金两年有余,该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给付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937500元的主张,该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72000元的主张,原告主张372000元违约金系按照合同约定:“如甲方无重大违约,乙方提前终止合同或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视为乙方单方面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一年租金作为违约赔偿款”计算得出,被告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酌情减少违约金额,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将违约金调整至372000元,结合本案案情和年租金数额,原告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给付房租利息的主张,原告主张违约金即是对因被告未能按时给付房租造成损失的弥补,现在此基础上继续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损失,既无合同约定亦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沈阳低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低压开关有限公司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房屋租金1937500元;
三、被告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违约金372000元;
四、驳回原告沈阳低压开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34元,原告沈阳低压开关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250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沈阳低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1026元,应予退还2500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沈阳低压开关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西部新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坤义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本案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