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某某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5民初5577号
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163号。
法定代表人:**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