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11460号
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68332351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22052293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金铠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贾旖旎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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