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保利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辽宁保利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403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保利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樊,系辽宁明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章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保利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403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保利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保利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8元。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5月27日分别轮候冻结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名下3处账户一年,轮候查封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辽宁发电厂B厂名下53处房屋及1处交通用地档案三年,被执行人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财产因轮候查封、冻结原因不宜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职权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辽宁保利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以上有查询、银行冻结回执、不动产交易中心查封回执、电话终本约谈笔录及光盘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院已查封、冻结的账户或财产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应提前七日书面申请续封或续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浦时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姚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