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知民初426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咸水沽镇聚兴道****楼624、625。
法定代表人:罗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路**A-601。
法定代表人:魏丽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裴然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