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3民初5562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075058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锐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通
书记员  邵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