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知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624,625。
法定代表人:罗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创新路155-2号A-601室。
法定代表人:魏丽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基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滨环化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闫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