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悦欣空厨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96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悦欣空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工业功能区金堂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084554245X。

法定代表人:王树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外蒋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04612419N。

法定代表人:钟海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勤平,浙**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树宇,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瑶英,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永祥,上海文飞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悦欣空厨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树宇、李瑶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9)浙0122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悦欣空厨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悦欣空厨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悦欣空厨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12元,减半收取11556元,由上诉人浙江悦欣空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悦欣空厨食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112元,浙江悦欣空厨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本院退诉讼费11556元)。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艳

审判员 金瑞芳

审判员 睢晓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