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82民初3642号之一
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官路村。
法定代表人:厉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永祥,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外蒋坞。
法定代表人:钟海群。
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2021年11月23日,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2元,减半收取2081元,财产保全费1426元,合计3507元,由原告建德市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文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