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2592号
原告:***,女,1962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男,1965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被告:胡正忠,男,1965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外蒋坞。
法定代表人:钟海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胡正忠、浙江海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士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任 蕾
书 记 员 陈 禹